察右中旗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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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10 11:37     作者:察右中旗政府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旗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参与急救药品调出的非储备单位和调用药品储备所在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旗药品储备工作在人民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旗药品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与监督。旗药品储备领导小组由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任组长,旗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旗财政局、旗卫生局、旗经贸局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旗药品储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本旗药品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及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旗政府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

(二)依照上级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对药品储备资金和实物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全面动态反映资金使用、实物流动及其流动盈亏情况。

(四)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药品储备物资、调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的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药品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七)按时、准确上报各种药品储备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从事药品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事药品储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负责药品储备的职能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

(十)执行有关药品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使用药品储备所在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灾疫突发区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建立扑疫救灾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统一指挥。

(二)由组长审核、签发所需急救药品、器械清单,落实资金,向旗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接收急救药品、器械后,相关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与急救药品、器械调出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四)对申请所需的急救药品、器械品种及数量要严格把关,非质量原因不得退回。

 

第三章  承担药品储备的单位

 

第八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为察右中旗中安医药有限公司,质量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本旗药品储备主要是为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储备所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条  药品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旗级储备药品的品种由旗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确认后下达。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旗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根据我旗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旗卫生局、旗财政局等部门后制定年度旗级药品储备计划,同时抄送旗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4月底前报乌兰察布市药品储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与旗药品储备领导小组签订“药品储备责任书”。

第十三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药品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或储备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保证药品储备计划的落实。

第十四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要报旗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同意,并报旗卫生局确认后方可变动或调整。

第十五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在非灾情、疫情多发季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其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但对非常规性的急救解毒药品必须保证100%的储备量。

第十七条  建立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储备、出库复核制度,加强首次储备药品的审验和管理。

第十八条  负责药品储备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及时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储备动用原则:

(一)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药品储备时,经旗政府审批后方可动用旗药品储备。

(二)在发生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本旗药品储备难以满足需要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由旗政府向上级药品储备管理部门申请。

(三)本着有偿调用原则,国家或邻省(地区)需动用我旗药品储备的,经旗政府批准,可根据需要调用我旗药品储备。

第二十条  药品储备调用程序。

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的地区原则上应就地自行组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确需动用旗药品储备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一)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在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向旗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包括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的名称及数量)。

(二)经旗政府批准后,由旗卫生局对所需的急救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由旗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组织所需的药品及医疗器械。

(三)旗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

(四)申请调用药品储备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或部门在收到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后要认真查收,与储备发运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并即时予以付款。若资金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延缓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如遇紧急情况,旗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并在7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如遇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为确保及时有效救助,非药品储备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应按时送达所需的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时,按成本价结算货款)。

第二十三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旗卫生局,由旗卫生局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四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10日内,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原则上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动用药品储备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资金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单位,应执行 24小时值班制度,并将值班安排报旗人民政府和旗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旗级药品储备所需资金由财政局负责。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二十八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使用药品储备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 

第二十九条  旗级药品储备资金由旗卫生局依据储备需要会同旗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由旗财政局对药品储备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旗卫生局会同旗财政局调整或收回药品储备资金:

(一)承储单位不能按计划完成药品储备调运任务的;

(二)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药品储备资金管理混乱、账目不清,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擅自挪用药品储备资金行为的;

(五)不具备药品储备条件的;

(六)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种药品储备统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的;

(七)发生其它不能履行药品储备任务的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药品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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