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1、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2、加强对经济责任和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3、加强对旗直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旗审计工作。负责对旗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结果的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市审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订旗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旗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旗人民政府提交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大常委会提出旗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和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1、旗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旗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旗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收支。
4、旗人民政府投资和旗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旗所属国有企业、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空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旗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旗直各部门、苏木(乡镇)党政领导及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实行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使用国家资源资金和贷款、或与国家税收有关的其他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旗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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