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环改字【2017】019号
察右中旗乌素图镇尚利文脱水厂:
负责人:尚利文
地址:察右中旗乌素图镇
检查时间:2017年12月21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察右中旗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意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要求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察右中旗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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